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丙疫苗接种单位进行检查,检查发现以下情况。
检查发现,丙配置的普通冰箱中存放有标示为甲生产的疫苗C(货值金额12万元),包装字迹模糊,难以识别批号和有效期。丙解释该疫苗由乙分发至此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伸检查乙,在乙的分发系统中未发现相关记录,证实该疫苗非乙分发。涉事疫苗C经甲确认非甲生产,并出具了书面认定。针对上述情形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对丙做出的行政处罚是
没收涉事疫苗,并处400万元的罚款,取消其疫苗接种资格
没收涉事疫苗,并处150万元的罚款,取消其疫苗接种资格
没收涉事疫苗,并处500万元的罚款,取消其疫苗接种资格
没收涉事疫苗,并处750万元的罚款,取消其疫苗接种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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