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 年 1 月 6 日,医疗机构甲将 100 盒阿托伐他汀钙片(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22日)低价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乙。甲在药品出入库记录中将该批药品记录为”因临近有效期,已退货”。
2024 年 6 月 4 日,乙向某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该批药品时,与物流配送企业丙签订配送协议。丙的配送人员发现该批药品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,经与确认后进行配送。
2024 年 6 月 5 日,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,称丙疑似配送过期药品,遂展开调查。调查中,乙提供的纸质退货记录显示该批药品系从甲处销后退回,但执法人员调阅乙计算机系统后发现乙从未向甲销售过该批药品,也无该批药品的购进、验收与出库记录。
根据药品流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乙的行为认定不包括()
向非法渠道销售药品
销售劣药
从非法道购进药品
虚假欺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