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,应当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的是
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
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
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
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检验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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