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处方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,保存期满的处方销毁须经
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、登记备案
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、登记备案
县以上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、登记备案
县以上监察管理部门批准、登记备案
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、登记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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