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以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犯论处的有
明知他人实施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犯罪,而为其提供资金的
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犯罪,而为其提供许可证件的
明知他人实施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犯罪,而为其提供生产、经营场所的
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犯罪,而为其提供运输、仓储、保管等便利条件的
明知他人实施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犯罪,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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