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9月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,检查了辖区某商品批发部甲(负责人A)和药品零售企业乙(经营范围:中成药、中药饮片、其他生物制品),期间询问了乙的营业员B、法定代表人C。
甲的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零售)复印件系从乙处购买,B称C同意收费300元给甲提供许可证复印件,其中240元上交给C,余60元自己所有。经查实,B所称情况属实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乙的处罚是
没收C所得240元,按非法出租、出借许可证对乙给予处罚
没收乙所得300元,按非法出租、出借许可证对乙给予处罚
没收C所得240元,按非法出租、出借许可证对C给予处罚
没收B所得60元,没收C所得240元,按非法出租、出借许可证对乙给予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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