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生产企业自主研发了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,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。申请了中药一级保护品种,该品种销售业绩良好,乙生产企业看到甲生产企业该品种前景可观,在该品种保护期内擅自仿制和生产该品种药品。
对乙生产企业违反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》,擅自仿制和生产中药保护品种,应
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劣药依法论处
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
由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
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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