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丙疫苗接种单位进行检查,检查发现以下情况。
检查发现,丙配备的普通冰箱冷冻区(﹣18℃)存放有标示储存温度为﹣80℃的mRNA核酸疫苗(货值金额1.45万元,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为甲)。丙说明,本接种单位疫苗使用周转周期较短,可以配备普通冰箱储存,认为该疫苗可以继续用于接种工作。针对上述情况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做法正确的是
责令丙就有关情况联系甲,由甲评估温度偏差对疫苗质量的影响及可接收的条件,再决定涉事疫苗是否可继续使用
责令丙就有关情况联系乙,乙再联系甲,由甲评估温度偏差对疫苗质量的影响及可接收的条件,再决定涉事疫苗是否可继续使用
责令改正,没收涉事疫苗,予以监督销毁,并处30万元的罚款
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涉事疫苗,予以监督销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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